湖北省醫療損害鑒定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醫療損害鑒定工作程序,保障醫療損害鑒定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衛生部關于做好〈侵權責任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醫學會應當依法開展醫療損害鑒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第三條 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
第四條 醫療損害鑒定是指對在醫療過程中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行為在醫療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及人身損害等級等作出明確認定的鑒定。
第二章 醫療損害鑒定的委托、受理和鑒定材料的確認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及相關機構(以下統稱委托機構)委托的醫療損害鑒定,醫學會可以受理。
各市州醫學會原則上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損害的鑒定工作,也可以受理異地因案情需要委托的醫療損害鑒定。
第六條 醫學會在接到委托機構委托的醫療損害鑒定后,應當于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委托機構發出《接受委托通知書》,委托機構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損害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對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條 醫學會受理鑒定后,鑒定所需材料由委托機構提供,如需補充鑒定資料,醫學會應當書面告知委托機構。
委托機構需提交以下鑒定材料:
(一)患方及其代理人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資質證明;
(二)患者的病歷:包括門診病歷、住院病歷、病理切片、影像資料等;
(三)醫患雙方書面陳述及答辯材料;
(四)因鑒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醫學會在收到鑒定委托后,應當及時對委托鑒定事項和鑒定材料進行審查,醫學會認為需要調取醫療損害爭議有關的第三方醫療機構病歷資料、反映患者目前損害后果的相關臨床檢查資料以及其他相關鑒定材料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機構,由委托機構向雙方當事人和其他相關單位、個人進行調取。委托機構單獨調取確有困難需要醫學會派員協助調查取證時,醫學會應當協助。委托機構授權醫學會調查的,醫學會可以進行調查。
第九條 醫學會開展醫療損害鑒定收取鑒定費,對于人民法院委托的具有司法鑒定性質的案件,可以參照《湖北省物價局司法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關于<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于2011年12月30日發布,2011年12月30日實施)》中《醫療糾紛》項的收費標準,對于其他機構及醫患雙方共同委托的案件,可以參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鑒定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
(一)已經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并作出鑒定意見,當事人又在同一醫學會申請醫療損害鑒定的;
(二)醫療損害爭議涉及多家醫療機構,其中一家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因藥品、醫用設備、醫療器械是否存在缺陷、輸入血液是否合格需要鑒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應當中止組織鑒定,并及時函告委托機構。
(一)當事人對已經質證的鑒定材料真實性仍有異議,醫學會認為確有必要再次確認的;
(二)未按規定繳納鑒定費的;
(三)未按規定提交鑒定材料或檢查結果的;
(四)因當事人的原因導致鑒定程序暫時不能繼續進行的。
第三章 專家鑒定組的組成
第十二條 醫療損害鑒定專家庫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同庫共用。
第十三條 醫學會應當根據診療過程、委托鑒定事項等,合理確定鑒定專家組的構成和人數。
醫療損害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3人以上(含3人)單數。
第十四條 醫學會可以組織醫患雙方當事人對鑒定專家的產生進行協商,也可以由醫學會直接在備選的鑒定專家庫中指定或隨機抽取相關專家。
第十五條 醫學會應當將專家庫相關學科專業組中專家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工作單位告知醫患雙方。
隨機抽取鑒定專家時,當事人要求專家庫成員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專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應當將回避的專家名單撤出,并經醫患雙方簽字確認后記錄在案:
(一)是醫療損害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損害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損害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十六條 現有專家庫成員不能滿足鑒定工作需要時,醫學會應當向雙方當事人說明,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從其他市、州醫學會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學科專業的專家參加專家鑒定組;本省醫學會專家庫成員仍不能滿足鑒定工作需要時,可以申請由省醫學會協調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學科的專家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四章 醫療損害鑒定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七條 醫學會應當自鑒定材料提交完畢之日起45日內完成鑒定。
第十八條 醫學會應當在醫療損害鑒定會7日前,將鑒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參加醫療損害鑒定的醫患雙方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
第十九條 醫學會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召開醫療損害鑒定會,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鑒定的,不影響鑒定的進行。
第二十條 醫學會應當在醫療損害鑒定會7日前書面通知鑒定專家組成員。鑒定專家組成員接到醫學會通知后認為自己應當回避的,應當于接到通知后及時提出書面回避,并說明理由。專家鑒定組成員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時告知醫學會不能參加鑒定或雖告知但醫學會無法按規定組成專家鑒定組的,缺席的鑒定專家組成員可以出具書面意見,出具書面意見的專家不得超過專家鑒定組成員的四分之一,否則,另行指定鑒定專家組成員。
第二十一條 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醫患雙方在規定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
(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提問,醫患雙方回答。必要時,專家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醫患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鑒定專家根據委托事項和當事人爭議要點進行合議討論,根據半數以上鑒定專家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意見。鑒定組專家在合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根據專家鑒定組合議確定的鑒定結論出具,文稿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
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應當由鑒定專家簽署姓名,加蓋醫學會醫療損害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三條 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主要觀點、理由;
(二)鑒定材料(含現場體檢或現場組織輔助檢查報告);
(三)診治概要;
(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五)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違反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過錯;
(六)分析患者疾病演變過程中出現的損害后果及其與醫療過錯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七)患者人身損害后果等級,暫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判定,表述為: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患者×××的…功能障礙的人身損害等級為××級;
(八)醫療過錯行為對患者損害后果產生的作用,即責任程度。
第二十四條 損害后果涉及多種原因時,應對各種原因在產生損害后果的過程中責任程度進行分析,同時載明判定的理由和依據。責任程度大小分別表述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輕微責任及無因果關系: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錯因素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錯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同等責任,指醫療過錯因素和其他因素難分主次。
(四)次要責任,指醫療過錯因素誘發或加重患者損害后果。
(五)輕微責任,指醫療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
(六)無因果關系,指患者損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第二十五條 鑒定完畢后,負責組織醫療損害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鑒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委托方或醫患雙方,并保留有關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醫學會應當將醫療損害鑒定有關資料進行存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五章 法院委托醫療損害鑒定中的協調配合
第二十七條 委托法院的法官可以列席鑒定會,并可以就案件有關問題向鑒定專家組咨詢,但不得就鑒定結論發表個人意見。
第二十八條 醫學會完成鑒定后,委托法院書面要求對相關事項進行補充鑒定或說明的,醫學會可以就委托法院提出的問題作出補充鑒定或說明。
第二十九條 委托法院在收到醫學會的鑒定意見書后,如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醫學會可以指派醫學會工作人員作為鑒定人代表,也可以指派鑒定專家出庭接受質詢。
鑒定專家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醫學會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告知,經人民法院許可后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
委托法院應對出庭鑒定專家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
第三十條 委托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鑒定專家及醫學會工作人員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申請方支付。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所指的損害后果包括對疾病治療后的自然轉歸造成的組織器官缺損和功能障礙,也包括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不良后果。
本細則由湖北省醫學會制定并負責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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